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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1〕1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卫生部《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1〕3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创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总结、探索我市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模式的重要途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推动本辖区慢病防治工作。
  二、示范区创建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本辖区慢病状况和工作基础,比照《管理办法》中的考核评价方案进行自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三、开展示范区创建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卫生局对全市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市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培训。各区县要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申报要求和考评标准,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下,安排好工作进度,并做好各项考评准备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为确保示范区的顺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原则
  鼓励各区(县)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并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申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示范区的自评与申报等工作。
  (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审批程序
  1.拟申报市级示范区的县(区),以当地县(区)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卫生局备案,申报表可参照《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附件1)。
  2.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全市市级示范区创建、申报和考核评估工作。在市级示范区评估工作结束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一定比例推荐优秀的市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并统一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
  3.市卫生局组织对申报市级示范区的县(区)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二、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目标和任务
  (一)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二)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四)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区人群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血压和血糖水平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30%,成年男性吸烟率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
  (五)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的早期发现,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六)加强基层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不低于35%和3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
  (七)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八)总结经验,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对慢性病综合防控成熟经验和技术进行推广。
  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管理及考评
  (一)北京市卫生局成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领导小组,对全市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
  (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
  (三)示范县(区)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对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示范区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强考核评估,考评具体参照《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附件2)。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五)鼓励各地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经费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地方配套的财政预算经费、示范区自筹经费、国内外项目资助经费等。

  附件1: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
  附件2: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方案

  附1:
  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县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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