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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31号)


各涉农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提高对重大疾病的补偿水平,目前,我市已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列为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对于降低参合人员中此类重大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我市新农合保障工作需要,结合医改工作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按照费用较高、社会广泛关注的基本原则,确定将恶性肿瘤等9类重大疾病列入北京市提高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试点范围。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
  3、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十三种重性精神疾病);
  4、I型糖尿病;
  5、先天性心脏病;
  6、白血病;
  7、血友病;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
  (二)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按统筹区域有关政策执行。
  二、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范围
  1、在参合年度内参加新农合;
  2、所患疾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3、在统筹区县所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二)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补偿标准
  自2011年参合年度起,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不低于70%。住院起付线、封顶线按照统筹区域现行政策执行。
  三、补偿程序
  按统筹区域现行补偿程序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提高部分患重大疾病患者住院新农合保障水平工作,是医改任务的要求,是我市新农合又一重大惠民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保障范围内的患者及其此前补偿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立即组织开展补充报销工作,确保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不低于70%;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算、拨付和保障工作,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定临床路径的疾病要按照临床路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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