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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发票摇奖的公告


  (一)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到沈阳市沈河区地方税务局兑奖窗口(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73号,电话:22920337、22917278)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二)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原件或《辽宁省沈阳市定额统一发票》原件及摇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三)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复印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后交中奖人保管。

  (四)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填列个人姓名的,须本人持发票兑奖;对其他发票仅对持票人兑奖,税务机关不承担其他责任。

  (六)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地税发票领购手续的,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地税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66。举报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晚10时(法定长假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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