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27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保障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及配置标准
卫生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要求,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平米的计划生育咨询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与健康教育室等合并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人口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有关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男女生殖器模型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架等宣教咨询设施,按照《北京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配置基本要求》(京人口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配置设备。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技术指导与宣传: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三)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三、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绩效考核
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标准和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将计划生育手术高危因素识别正确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计划生育手术门诊病历规范填写、计划生育咨询指导数纳入社区卫生绩效考核内容。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创新工作模式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联手(以下简称“计卫联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模式,同时根据情况逐步拓宽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