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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大兴区卫生局使用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大兴区卫生局使用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批复
(京卫基层字〔2012〕1号)


大兴区卫生局:
  你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关于申请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请示》(京兴政卫文〔201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关于申请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请示》(京兴政卫文〔2011〕40号),符合2005年11月10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社〔2005〕188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2008年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8〕2535号)的使用范围和审批要求,同意启用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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