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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三)是否存在生产企业未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而擅自单独核算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五)生产企业核算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的,是否依法调整核算方式、并重新计算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六)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单独核算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单独核算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进行单独核算方式的,或选择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准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企业按销售比例重新计算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2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符合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条件、并在本办法下发前已作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视同已进行出口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但仍需要补办备案手续,单独核算的所属时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2012年2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按本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项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备案表》(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略)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项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主要包含以下十二类:一般销售货物、出口免抵退税货物、特准退(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间接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实行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外购货物销售、免税劳务销售和其他。
  生产企业开展以上业务、符合条件进行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时,应提供资料及相关备案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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