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实行备案制。采取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单独核算业务项目的,可对所有需要单独核算的项目进行一次备案。
第八条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在收到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登记后,应核实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受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单独核算项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记备案或不同意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自同意备案的当月起即可单独核算。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是指备案生效后,在政策不改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由于经营方式改变或业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及经税务机关核定后不符合单独核算条件、需要变更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或税务机关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登记,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进项税额核算方式变更表》(详见附件3),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改变原有的进项税额核算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企业单独核算方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单独核算方式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单独核算资格。
(二)已享受单独核算方式的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备案并提交有关表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