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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和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深圳市生产企业。

  第三条 生产企业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各个项目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销售比例确定各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可进行单独核算的项目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内容为用于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

  第五条 采用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应将单独核算的项目从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到销售等各环节的相关帐户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单独记录实物的入库、领用、销售的过程。要求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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