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卫生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15
|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机关,以本卫生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文书。
2.被行政处罚对象确认准确,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被处罚主体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4.被处罚对象是公民的,应附有其身份证明;被处罚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并应当使用全称。
|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的;
1.2.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1.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
1.4.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的,或对依法无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1.5.对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出卫生行政处罚的。
2.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每处扣2分。
3.被处罚主体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扣2分;不完整的,扣1分。
4.代理人缺乏证明代理资格材料的,扣2分。
|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
|
2
| 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 10
| 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
1.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2.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包括具体的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1.主要法律文书事实不清(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的;
1.2.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1.3.卷中主要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或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1.4.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
2.证据不全的每案扣3分;证据间的主要矛盾没有排除或不提取重要证据的每案扣2分。
3.违法事实描述不准确的,如:违法物品数量、违法所得、行为后果的认定有出入或者差错的,扣2分。
4.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程度等情形,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的,扣2分。
5.相关证据形式要件不符合有关要求,每处扣0.5分。
6.各种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封底没有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等类似字样并签名的,每处扣0.5分(拒绝签名或有说明情况的除外)。
7.鉴定结论非有权鉴定机构作出,扣2分。
8.证据材料缺乏关联性,证明力不充分的,扣2分。
|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
|
3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15
| 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等。
|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1. 1名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或检查的(案卷调查或检查文书中只有1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1.2.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
1.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的;
1.4.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
1.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的;
1.6.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的;
1.7.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的;
1.8.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程序的;
1.9.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
1.10.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1.11.卷中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12.立案后3个月内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1.13.查处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但未移送的;
1.14.应实施一般程序但未按该程序实施的。
2.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2分:
2.1.在调查取证中未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的;
2.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2.3.未按规定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2.4.送达法律文书无送达手续的;
2.5.应当合议而未合议的;
2.6.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
2.7.不能执行案件又无任何结案说明的。
3. 没有在规定时效内办结或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受理立案时间、简易处罚的备案、行政控制期限、证据保存期限、当事人救济时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不符法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终结、合议(重大案件要行政领导集体合议)、行政审批、处罚告知、陈述或者听证、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必要手续不齐全的或者颠倒的,每处扣1分。
|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
|
4
| 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 15
| 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4.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明确;
5.行使裁量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
1.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的;
1.2.适用非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的;
1.3.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1.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1.5.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6.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的。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每案扣2分;定性与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每案扣2分。
3.适用法律不完整,遗漏条、款、项、目的,每处扣1分。
4.没有法定情节,畸轻或者畸重处罚的,扣2分。
5.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扣2分。
6.应当而没有按照违法所得数额加以处罚的,扣2分。
| 抽查各类行政处罚案卷。
|
5
|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
| 30
| 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 实得分﹦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分值/100×本项分值。
| 查资料。
|
6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 3
| 有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制度。案件档案及时归档,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 无制度扣1分,制度制定内容不合法或严重不规范扣1分,未及时归档一份扣1 分,归档不符要求一份扣0.5分。
| 查资料、现场检查。
|
7
|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
| 3
| 案件移送及时规范,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应当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项不得分。
| 查资料。
|
8
| 结案率
| 3
| 有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结案。
| 实得分﹦本项分值×结案率(保留一位小数)。
| 立案登记表或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中,随机抽取20件立案案件(档案中仅抽取一般程序处罚卷宗),查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上述20件案件中非选择性抽取10份卷宗,从财务、相关银行查证罚没款落实情况(卷宗中有相应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的,可以认为已经落实),无上述罚没款落实证明材料的,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当事人逃逸等原因,难以执行并有法院书面证明材料外,均认定没有结案。结案率﹦结案案件数/抽查案件数×100%
|
9
| 办案时限
| 3
| 1.立案时限;
2.作出处罚决定时限。
| 1.未在法定时限内立案的,每案扣1分;
2.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每案扣1.5分。
| 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中,随机抽取10份一般程序处罚卷宗,查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天”为单位计算上述文书落款的时间差。
|
10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3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已经取得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实施行政强制的事实或情形)。
2.按规定向当事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
3.书面通知中载明了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报批后实施。
5.实施强制措施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取得确凿的证据,扣1分。
2.未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扣1分。
3.书面通知中未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扣1分。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经报批后实施,扣1分。
5.实施强制措施后,未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扣1分。
| 查资料。
|
11
| 罚款金额
(加分项)
| 3
| 1.考核年度各区县人均罚款金额排序。
2.本年度本辖区罚款金额较上年度增长幅度。
| 1. 考核年度各区县人均罚款金额排序,全市排位第一至三名的,依次加3,2,1分。
2.本辖区年度罚款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增长幅度高于20%(含)的,加2分;低于20%高于10%(含)的,加1分,分值加满为止。
| 非现场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