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1〕301号)


朝阳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的请示》(朝卫字〔2011〕310号)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医疗机构定名为“北京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
  类别:专科医院;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北里11号;
  投资总额:2827万元人民币;
  床位数和牙椅数:病床25张,牙椅4张;
  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七、该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你局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委托北京市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