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08年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水科〔2009〕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水利科技成果,规范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水利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完成的科技项目成果的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
(二)拟申报2009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水利科技创新奖的成果。
二、登记方式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可按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需从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zjkjt.gov.cn)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按要求录入,导出的数据包应发送到厅科技处电子邮箱。
(二)纸质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打印,须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报到厅科技处:
1、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三)厅科技处对受理登记的成果汇总上报至省科技厅,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经过1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厅科技处出具登记证书。
四、截止时间
拟申报2009年省科学技术奖和省水利科技创新奖的成果,截止期为2009年2月20日,以收到日期为准。其他水利科技成果可常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