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转移预案”应对影响范围以内逐村、逐户、逐人落实切实可行的转移、避险方案,并根据不同频率的设计洪水位,分级合理划定相应转移范围,同时要制订临时安置及善后措施和组织实施保障措施。
三、严格执行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审批制度。各在建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度汛方案、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报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及备案。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另行设立机构负责实施的,由实施机构负责编制人员应急转移预案,与工程度汛方案一并上报审查、备案。
1、度汛方案的报审与备案: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工程,各项目法人应将度汛方案在3月10日前,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3月20日前,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必须根据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形成工程度汛方案(报备稿),在4月10日前报我厅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当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其度汛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县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其度汛方案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备案;对于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报审、报备办法同大、中型工程。
由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特别是水库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必须编制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并将工程度汛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2、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由省级以上批准建设的已基本建成、投入试运行的工程,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水库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并根据工程的防洪影响范围,按省防指确定的审批权责和要求,上报审批。
四、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不得擅自更改度汛方案。并将《人员转移预案》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对于已基本建成,投入试运行的工程,各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