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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9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奖惩分明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性、紧迫性。在辖区内认真组织开展针对规范合理用药,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控制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等内容的专项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要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对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作为以奖代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药事管理部门的积极作用,成立由中心主任为组长,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临床、药学、行政管理等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共同讨论使用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等药物的必要指征,明确责任,落实到科室。
  三、依法行医,建立机制
  合理用药管理小组要对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为指导,以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原则,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建立门诊输液、抗生素、激素超量使用预警机制,合理用药定期检查和评价机制,并采取有效的临床干预措施。
  四、全员培训,加强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临床实际和门诊处方点评结果,开展关于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等内容的全员培训。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每季度对超常使用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医师予以通报批评,年度检查超过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医师要在年度定期考核中予以体现。
  各区县卫生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本着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促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地使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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