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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1〕23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要求,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鲜肉和肉制品拉网式检查,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就餐安全。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等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鲜肉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各区县卫生局要以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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