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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通知

  三、监测方法
  具体监测方法参见《2011-2012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手册》。
  四、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我市的主动监测组织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主动监测工作,制订我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协调监测经费,并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建立本区的主动监测组织机构;制订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案,组织、协调本区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制订我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的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负责市级培训和质量控制,负责对全市主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并上报市卫生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区县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制订本辖区的主动监测方案;收集哨点医院监测的腹泻患者流行病学信息和粪便或肛拭子标本,进行食源性致病菌的分离培养、生化鉴定和血清分型;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与数据的录入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疾控中心;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在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经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人群调查,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监测和特定病原体感染危险因素的入户调查。
  (三)哨点医院
  负责对本院临床医生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案的培训,督促接诊医生按方案要求收集符合监测定义病例的流行病学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表》,并采集粪便或肛拭标本;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表》,并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县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检标本;当发生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按有关要求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
  1.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2.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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