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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脚踏式户厕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脚踏式户厕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爱卫发[2011]20号)


各有关区县:
  《北京市农村脚踏式户厕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共同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各年度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切实落实好农村脚踏式户厕维护管理工作。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农村脚踏式户厕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控制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建立健全北京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改厕成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28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近年来改造的农村脚踏式户厕维修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农村户厕维修和管理工作,要纳入区县政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维护和管理,也可以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或通过中介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等方式进行维护和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农村户厕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 各区县爱卫办负责本区县农村户厕维修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镇(乡)、村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负责制定区县农村户厕维修和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调配维修资金和检查验收。
  第五条 各区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户厕维护资金,明确资金拨付渠道,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资金问题。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农村户厕档案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户厕维修工作,作好已改造农村户厕资产登记和统计,制定本镇乡农村户厕年度维护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区县爱卫办备案。区县爱卫办将辖属各乡镇上报的户厕资产登记核实无误后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维修职责

  第七条 农户作为户厕实际产权使用人,按照要求正确使用户厕,做好户厕的维护和保洁,发现户厕部件损坏,在自己不能维修的情况下及时向行政村负责人报告具体情况,行政村登记后报乡镇政府(或服务机构),维修人员对户厕进行维修前,农户将户厕进行彻底的清洗保洁,农户对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户厕在维修后能够正常使用,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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