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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新增服务床位的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服务床位是指因下列情况而新增加的用于长期托养服务的床位:

  (一) 社会力量根据服务发展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服务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二) 社会力量为承办市残联根据全市残疾人服务整体规划布局要求而开设的残疾人服务项目,新建、扩建服务机构所新增加的床位。

  第十四条 新增床位资助期限为5年。资助标准为每年每个床位1000元。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新建服务机构不受一年运营期限制;

  (二)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新建机构的,申请机构应为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单位;

  (四)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相关服务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五)服务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8年以上;

  (六)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残疾人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残疾人服务无关的业务。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附件5);

  (二)提交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以及新建、改扩建立项、验收等证明文件。

  (三)属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新建机构的,需提交项目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由市残联与服务机构签订资助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监管

  第十八条 残疾人服务资助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等。居家家政服务、长期托养服务、社工服务所需资金在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财政管理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三)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四)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五)南沙、萝岗区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增加的经费由各区(县级市)负担。

  日间训练项目资金按康园工疗站康复训练费的来源渠道安排。即:由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负担30%。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70%。

  市和区(县级市)残联根据残疾人服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服务机构的申请,编制年度资助计划,经批准后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计划。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的各项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残疾人服务资助项目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

  (三)资助资金挪作他用;

  (四)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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