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运营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设施设备维护与运行;
(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运营资助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二)办理完备的税务登记手续,能够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并具有以机构名义开设的独立境内银行账户。
(三)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从事本机构专业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与从事的服务项目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取得经市级及以上残联认可的技术资质(证书)。
(五)年度检查合格。
(六)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应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七)运营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环境与硬件设施。
1.体现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无障碍设计;
2.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计:
3.通风良好,有温度调节装置;
4.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服务对象心理。
(九)自愿纳入广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转介系统管理,无条件接受广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转介系统转介的服务对象。
(十)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运营服务计划书。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残联确定为“广州市残疾人服务资助机构”(下称“资助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机构”资格有效期与审批确定的资助时长一致。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于每年的6月,根据广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转介轮候情况,向各区(县级市)残联下达下一年度各资助机构的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额度,市残联根据有关资料填写《广州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资金安排表(市级)》(附件3),报市财政局,把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各区(县级市)残联于每年的7月前填写《广州市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资金安排表(区级)》(附件4)报区(县级市)财政局,把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于次年的4月前,按每年一次性将市级应负担资金拨入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市级应负担资金到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把本区(县级市)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各区(县级市)残联根据资助机构服务情况向其拨付资助资金。市财政局在下一年6月前对前一年的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残联与资助机构确认运营资助资金额度和服务使用者后,由区(县级市)残联与服务机构签订资助服务协议。资助机构与服务对象也需签订服务协议。资助机构与服务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实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服务机构须制定《服务质素标准》,列明服务机构在管理受资助服务项目时应采取的机制和做法,并定期向监察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和统计资料。监察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0]221号)要求,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察,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