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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2〕11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 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

  第四条 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日间训练服务:为有日间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职业技能、庇护性就业、适应性训练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长期托养服务:为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寄宿集中托养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四)社工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及其照顾者提供社工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已经根据《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9〕183号)获得运营资助的机构,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内。

  各类服务所包含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详见《广州市民办残疾人运营资助服务目录》(附件1)。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为纳入运营资助服务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并通过广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转介轮候系统转介的残疾人提供服务。

  (一)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由于接受服务的开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上述对象的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经济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为:残疾人在一年内,接受本办法认定的服务,残疾人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家庭总收入的认定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21号)及《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穗民〔2009〕78号)公布的标准确定。

  (三)重度残疾人按照该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确定。

  符合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08〕315号)条件并获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在获得本办法确定的居家家政服务后,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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