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
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等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2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施行做好准备。
三、相关要求
(一)你单位要高度重视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充分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全面掌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相关内容。
(二)请你单位将本通知传达至在京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按照文件要求,检查、指导其相关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
(三)请你单位及时汇总在京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户数、执行的时间、集团财务管理模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你单位还应填写在京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管理企业情况一览表(表格样式附后),于2012年5月31日前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办。
(四)在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201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