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要求,为促进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政部北京专员办),2012 年继续按照《
会计法》和财政部授权,采取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了解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了
企业会计准则在各地区的有效实施。
现就你单位及在京所属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和2011年年报编制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关注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