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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是否聘用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所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是否在营业网点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的形式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

  2.宣传资料和培训管理

  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是否存在擅自印制宣传资料或变更保险公司宣传资料内容的行为;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是否经合规审查后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是否记录备查,培训内容中对产品知识的描述是否存在夸大等误导性内容。

  3.销售过程管理

  是否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是否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的行为;是否做到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销售人员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是否附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代抄录有关声明的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管理

  是否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是否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否对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继续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是否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二)代理费用管理

  是否使用除自身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从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或以其他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是否存在与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层级的保险机构进行费用结算的问题。

  (三)寿险电销业务管理

  经营寿险电销业务的机构,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查: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拥有完备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每日向保险公司传送当日电话销售音频信息;销售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坐席数量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电话录入禁止拨打名单;电话销售过程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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