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2]52号)
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邮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北京保险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要求,现将辖内银邮机构开展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内容
各在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邮机构要对照《
保险法》、《关于印发<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及《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429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自身及所属分支机构2011年以来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一)销售行为管理
1.销售人员和机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