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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浙水保〔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汛期将至,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产生的水土流失极易造成河道、水库淤塞,直接影响到防洪和度汛安全。经研究,决定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开展以确保防汛安全为重点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各市、县辖区内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各类在建和已交工但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市县自查为主、省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各自职责检查、市县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我厅负责监督检查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并在市县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部分问题较为突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检查建设项目的弃渣场、料场、挖填边坡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隐患;三是检查工程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施工合同及投资等落实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监督检查活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市县自查工作须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市水利局须在4月30日前将市辖范围内水土保持问题较为突出、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上报我厅,我厅于5月15日前组织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在6月15日主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工作。

  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省重点督查工作。防汛检查要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装备落实,确保这次监督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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