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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保居发[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1年,全省上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振奋精神,抢抓机遇,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工作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为改善我省城市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做出了新的贡献。为表彰在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
  授予盘锦市人民政府等5个单位“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大连市人民政府等3个单位“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等4个单位“2011年度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锦州市人民政府等2个单位“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辽宁分行和绥中县人民政府等32个单位 “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授予纪凯等263人“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创造新的更大的成绩。同时号召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广大干部群众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证制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设和谐辽宁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1年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突出贡献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先进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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