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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


  5、经统计局确认的建筑业企业本年度与上年度统计报表;

  6、其它能反应企业实际情况的材料。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1、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验材料;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验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数据和相关证书原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统计报表等方面情况,并提出企业资质审验初步意见;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月末前,以正式文件将审验初步意见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附《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附件1)、《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附件2)、《未参加年度审验建筑业企业明细表》(附件3)及相应表格的电子版;(装饰装修类和其它企业需分别填写)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对企业资质做出审验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记录栏内;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随机对部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5%以上,以下情况属于重点抽检的企业:

  1)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三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3)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更频繁的企业;

  4)取得资质一年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5)被投诉的企业;

  受检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文件原件,否则视为审验不合格。

  五、处理办法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审验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审验结论为“暂缓审验”的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整改,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后重新进行审验。

  (三)经查企业上报电子数据与相关证书原件不符,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列为明年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
  3、未参加年度审验建筑业企业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

序号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主项资质增项资质审验结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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