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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昌图县城建局、绥中县建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规定,省建设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二、三、四级企业均必须参加此项延续。

  二、延续程序和方式

  1、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2、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对所辖企业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建设厅,逾期不予受理。

  ① 各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总结;

  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延续情况汇总表》(附件1,以书面形式和Word电子文档形式上报);

  ③ 各市要对企业园林绿化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网上审核、上报;

  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通过“园林绿化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出的申请表方可生效);

  ⑤ 企业园林绿化资质证书原件(正本一本、副本两本)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2011年内批准的二、三、四级企业只报申请表、资质证书原件和园林绿化管理系统数据,各市不需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4、省建设厅采取审查各市上报的材料及随机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并结合各市初审意见,对企业资质延续做出结论意见。

  三、资质延续结论及处理意见

  资质延续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合格的企业,重新换发资质证书并重新编号。对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降一级或吊销其资质。所有参加此次资质延续的企业,其资质有效期将延长至资质延续结论意见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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