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解决方式如实向吉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乙方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投标资料;
4、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