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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伴随服务
  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按要求及时更换;
  4、在指定地点对所提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甲方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甲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乙方应在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备案(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对未备案的药品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3、中标药品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须保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的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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