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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一条 中标药品
  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     日至     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乙方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采购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乙方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4、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并与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一致,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订单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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