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示范为本》的推广、使用工作。2011年度的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须使用《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是《示范文本》的监督管理机关,《示范文本》由省工商局和省卫生厅统一监制,并在省工商局和省卫生厅官方网站提供下载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如发现市场上擅自印刷、销售的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做好信息沟通。在《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局反馈。
附件: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JC-20110035 合同编号: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
甲 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乙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