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力度,形成上下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在全市政府系统建立了督查联络员制度。但由于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督查联络员工作岗位变动,目前已不再担任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务督查联络员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将督查联络员工作制度及推荐条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督查联络员的管理
以所在部门和单位管理为主,同时服从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兼职岗位,原则上报送1名,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和单位可确定2名,但要在推荐表上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督查联络员要相对固定,如遇人事变动、岗位调整,应及时将变动和调整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将根据政务督查联络员在落实市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时效性等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二、督查联络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单位市政府督查工作的联络、协调;2. 负责本单位市政府督查事项的跟踪督办;3.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督查活动;4. 负责本单位牵头承办的省、市为民兴办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5. 负责本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6. 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7. 负责向市政府报送督查信息;8. 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
三、督查联络员推荐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4.有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5.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或综合处室负责人和相关文秘人员。
四、报送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月14日(星期二)前将督查联络员推荐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电话:8772215 877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