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便民、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为保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事宜,由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或者不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担保,需要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办法。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申请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准许,在其按本办法交纳了保证金后,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完毕后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不合法车辆除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每人6万元至8万元交纳;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重伤按照每人3万元至5万元交纳,轻伤按照每人1万元至2万元交纳;
(三)造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财产损失的,按照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应当开据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