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现代森林采伐监管体制。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林业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县区要简化森林采伐限额结构,对集体林采伐限额要简化采伐审批环节,建立公正透明的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简便易行、灵活高效的集体林采伐管理服务新机制,落实农民对承包经营林木的处置权,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调动农民等森林经营者爱林、造林、护林积极性,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对于国有林,强化其采伐限额管理,控制国有林出材量,提高国有林质量。对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因调整种植结构在耕地等非规划林业用地上自发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
四、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非法侵占林地和滥伐林木。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县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地的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荒和保护林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依照《
森林法》、《土地法》的规定,先由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林业厅、颁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再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经批准占用的林地,用地单位依法向林地经营者交纳林地、林木等补偿费用,向林业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都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林地面积逐年增加、不得减少。
五、坚持依法治林,多措并举,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林地征占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木材运输、加工和经营秩序。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林政稽查等执法队伍的作用,强化林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依法打击破坏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领导负责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完善并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完善预警机制,加强重点火险区的监督指导和林区火源管理;搞好森林防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采取“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发动群众,多措并举,全面提高防治成效,保护好全市造林绿化成果和生态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