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深建规〔2012〕2号)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龙岗分中心,各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的任职行为,避免出现超过规定数量任职、中标后频繁换人等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任命项目经理(即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同)时,同一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
(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经理的数量原则上应当按照被打包招标工程的数量进行配置。被打包招标的多个工程位于5公里范围内的,可以适当减少项目经理的数量,但不得少于打包招标工程数量的一半。
第四条 项目经理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二)对于直接发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
(三)对于分包工程,起算时间为分包合同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之日;
(四)对于经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介入监督的直接发包的工程,起算时间为经批准提前介入监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