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场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纳单位应当加强受纳场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纳场废弃物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受纳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场区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进行污染物监测,定期对作业区的密实度进行检测,监测和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场区各种污染物监测方法和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四害”,对受纳场作业区每月至少消杀1次,并对消杀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二十八条 受纳单位应当做好场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作业区和进场道路至少每小时进行1次洒水降尘。
第二十九条 受纳单位应当在出口设置冲洗槽和高压冲水枪,安排专人负责出入口冲洗保洁工作,保持车体整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冲洗槽每天至少换1次水,并对水槽和沉砂池内的泥沙进行清理。
第三十条 受纳单位负责场区硬底化道路和场区外3公里范围内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路面有泥土污染时应当及时安排高压冲水车进行冲洗。
第三十一条 受纳单位应当将夹杂在建筑废弃物中的零星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进行分拣,运送至指定场所处置。
第七章 综合利用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在受纳场内设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在进场前提出书面运营方案。
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与受纳单位协调统一,服从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