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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受纳场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受纳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七条 受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第八条 受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准运证件,携带运输联单。

  受纳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十一条 受纳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按月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和监控视频,并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

  受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电脑、地磅等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受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受纳单位应当采用IC卡刷卡等电子缴费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及乱收费现象。

  受纳单位应当按抽检进场的建筑废弃物成分,发现违法倾倒行为立即取证,及时通知辖区城管执法队伍进行查处。

第四章 填埋作业

  第十四条 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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