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 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 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受纳场区作业面,对填埋完毕的区域应当先行复绿,作业区以外禁止裸露土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