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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五)实行取水总量控制管理。扎实做好创建国家水资源综合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加快制定全市各区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严控采用地下水。严防海水侵蚀。

  (十六)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深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继续把节水作为加快转型发展、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定各区、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贯彻执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等节水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和计划用水制度,加强水量平衡测试等节水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制定节水强制性规范,出台节水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十七)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完善排水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实施城市水系蓝线管控,强化水库、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和土地管理,依法拆除蓝线范围内违法建筑,拓展城市水系保护空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处置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加快完成饮用水源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隔离围网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实施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建立水务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的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务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我市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务投入的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力争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进一步提高水务建设资金在全市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比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按规定使用后结余部分用于水务建设;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按3%足额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充实到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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