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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行政管辖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单位是否设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是否到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核各单位《公开目录》、《指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参照
《条例》第二章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考核主动公开工作的及时性;考核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规范性(参照
《条例》第二章第
十三条);考核保密审查制度、协调发布制度的执行情况(参照
《条例》第二章第
十四条)。(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