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0]2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投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自行确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鼓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资购买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依投资取得,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机构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