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人防工字〔2012〕5号 JFS-2012-39001)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加强省内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字〔2009〕325号),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使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和统一印制的产品合格证。
二、《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二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如合同发生变更,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完成备案。
四、凡不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委托他人或企业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印制、违规套用销售合同和产品合格证;不得签订只销售安装门框、封堵框,而不购置安装门扇、封堵构件的合同。一经发现,限期纠正。
六、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防化设备除外)应当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上述活动。
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市场准入条件、指定生产企业和产品。
八、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接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销售管理作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