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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以进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对某些方面或某些建设环节进行重点稽察。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稽察年度计划;
  (二)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稽察方案;
  (三)通知被稽察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四)进驻现场开展稽察;
  (五)与被稽察单位交换稽察意见;
  (六)形成稽察报告;
  (七)向被稽察单位通报稽察结果;
  (八)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复查。
  第七条 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被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稽察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数据以及被稽察单位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三)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四)对与稽察事项相关人员(包括被稽察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的人员)进行询问,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采用复印、复制、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六)向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和证据,不得拒绝、拖延和虚报;不得销毁、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不得有妨碍稽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被稽察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机构应当及时形成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控制、竣工验收)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报告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应将稽察报告及时送达被稽察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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