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12号 2011年12月25日)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我委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该《办法》已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情况;
(三)被稽察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四)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