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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江苏省文明城市的决定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江苏省文明城市的决定
(苏委〔2012〕60号 2012年1月13日)


  近年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省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文明创建成绩突出、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显著提高的城市。2011年12月,中央文明委表彰扬州市、常州市为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并复查确认南京市、南通市、苏州市、张家港市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中央文明办表彰镇江市、无锡市、泰州市、徐州市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城市。
  为充分展示我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省上下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昆山市等52个城市为江苏省文明城市。
  希望受到表彰的城市珍惜荣誉、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在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争取城市文明建设的更大成绩。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实施文化建设工程为抓手,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的新时期江苏精神,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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