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八)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原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同时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在文化改制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维护文化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十)转制前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转制后离退休经费继续执行事业单位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三十一)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自愿辞职的在编人员,原单位可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
(三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时,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布局,建设综合文化活动室等文化设施。
(三十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文化单位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十四)鼓励在甘国有大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每年列支一定资金购买各种文化产品服务基层人民群众。
(三十五)充分利用税收、信贷、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引导在甘国有企业100强和民营企业100强,以独资设立文化企业或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组改制的方式,带头投资文化产业。
(三十六)鼓励、支持、引导个人投资文化产业,对有一定经营场所、投资10万元以上、自2012年1月1日起连续经营3年以上、年平均用工8人以上的文化经营者,可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十七)鼓励扶持各类文化企业吸纳更多城乡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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