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管理政策
(二十)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版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二十一)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十二)认真落实我省已经出台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国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及负责人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三)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六、土地扶持政策
(二十四)将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保证“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建设用地。
(二十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
(二十六)文化事业单位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或转让时,经本地宣传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化事业单位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经本地宣传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二十七)对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原划拨土地经评估确定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或缴纳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