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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3.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4.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5.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十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根据《决定》规定,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具体优惠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执行。

  三、投融资政策

  (十四)比照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在省政府主导下,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由省财政注入一定的引导资金,同时吸纳社会资金共同设立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十五)由读者出版集团公司、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公司、省广电总台(集团)、甘肃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省演艺集团公司、甘肃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联合成立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发行文化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

  (十六)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

  (十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具体办法按《甘肃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十八)加大力度扶持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申请上市。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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