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五)扩大甘肃社科基金规模,重点扶持立足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研究项目,着力推出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加快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六)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七)按照“一团一场”的原则,将演出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新建、改造、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为文艺院团提供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
(八)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比重。
(九)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后,原事业费继续拨付。一般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原事业费继续拨付。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鼓励转企改制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
(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符合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文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