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意见》(甘发〔2011〕16号)精神,为支持我省文化改革发展、建设文化大省提供政策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要保证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一)对甘肃省精品剧目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予以整合,在此基础上设立甘肃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传播专项资金,理顺和扩大资金扶持范围,增加对影视、文学、书法以及其他艺术门类重点精品项目创作生产传播的扶持、奖励投入。对重大文艺项目,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经评审确认后,由省财政厅予以核拨。
(二)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中央在甘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分成,全额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严格按照《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做到依法足额、应收尽收。
(三)从2012年开始将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到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2亿元。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